2023年7月14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某青少年游泳中心,一名七岁男童在深水区溺水,抢救无效不幸溺亡。男童母亲告诉媒体,涉事游泳馆以“无成人下水”为卖点,上课时禁止家长陪同,还存在无监控、人数超标、教练资质存疑等问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涉事游泳馆“多拉堡青少年游泳中心”在抖音上的简介是“榆次首家且唯一一家无成人下水的游泳馆”,而且打出了“水循环加热过滤处理系统”与“国家级教练”的名头。“水质不错”,也是男童母亲为孩子选择这家游泳馆的一大原因。然而在开课之后,她陪护孩子的要求却遭拒绝,馆方的理由是“无成人下水,保持水质”“家长不下水,也会影响孩子注意力”,还以“有专业的教练”为由口头打消她的顾虑。
也就是说,这家游泳馆为了营销上的需要,不仅刻意强调“无成人下水”,甚至拒绝家长站在干岸上监护。同时,游泳馆的安全保障工作又不到位,教练员资质、救生员配备与监控系统都不完善,最终酿就了这场悲剧。
事发之后有其他家长向媒体反映,现场“一个教练带了十二个学生”,与游泳馆宣传时的“六到八个”不符,也违反了山西省“不得超过十人”的地方法规;这家游泳馆营销的“国家级教练”也很成疑,警方向男童母亲传达的信息是,当天在现场的两名教练有一个并没有从业资格证。
而在事后,这家游泳馆在微信群里表示“教练失职我们也有责任,我们对教练也会做到法律的追究”,可谓是将矛盾转移到了教练头上,未能正视己方在人员管理与安全保障上的疏失。在这起悲剧中,游泳馆既拒绝未成年人的家长陪同监护,又在教练资质、救生员配备、安全监控上均存在较大过失,导致家长未能陪护孩子,与最终孩子溺水之间存在较为明确的因果关系,馆方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嫌疑,理应接受刑事调查。
事实上,未成年人接触水体始终都是一项高危活动,溺水是悬在未成年人头上的一把致命利剑,堪称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2023年入暑以来,全国各地溺水事件也呈高发态势,哪怕是幸运获救的案例也让人心惊肉跳。
近日,广西南宁“救生员连续五次救起一男童”,说明救生衣与游泳圈不等于绝对安全;而在2022年8月的湖南涟源八岁男童深水区溺亡事件中,家长与救生员都在游泳馆,但因疏忽导致了惨剧发生。无论是接触江河湖海这样的自然水体,还是在游泳馆这样的人工水体,少年儿童溺水的危险都是真实存在的。甚至于有救生员/家长在场的情况下,溺水的风险都无法完全消除。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在游泳馆、游泳池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由于存在溺水的风险,游泳完全符合“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专业技术性强”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定义。哪怕是成年人参与游泳活动都属于“高危险性”,遑论更为脆弱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龄范围和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看管。
事实证明,面对触手可及的溺水风险,家长的时刻照看更有可能保证孩子的安全、第一时间识别溺水风险,而不是像此次不幸一样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试问,游泳馆在保持水质的同时能否保障安全?孩子学习游泳的注意力,比起家长时刻陪护的注意力又孰轻孰重?
七岁儿童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时刻有人监护或是照看。即使在“无陪伴儿童乘机”这种场景下,各大航空公司也对孩子的年龄、申请时限、航班类型、人数施加了诸多的限制,为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的安全,不至于因为监护人不在身边而出现意外。
对比这起事件,游泳的危险系数绝不比坐飞机小。游泳馆就算对自身的安全保障工作有自信,也不应该以“保持水质”为噱头拒绝家长进入游泳馆陪护。一般而言,监护人理应时刻不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尤其是在游泳馆这种高危险性的活动场所。家长的陪护不但是一项义务,更是一种权利。
每年暑期到来之际,各级政府与教育部门都在努力预防儿童溺水。在“六不准”“四不要”“八避免”等防溺水宣传教育的内容里,保证家长或教师陪护都是反复提及的重点事项。不过,这些宣传教育的重点是防止孩子在自然水体溺水,未能有效重视游泳馆这种人工水体中仍然存在的风险。
从这起不幸事件来看,游泳馆不能以有教练陪护为由就掉以轻心,甚至以“水质”这样的营销噱头否定家长前往陪护的权利。毕竟,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永远嫌少而不嫌多。公权力应严肃调查这起悲剧中馆方的重大责任,健全各地游泳馆的安全制度,保障家长前往陪护的权利,如此方可更大限度地保证孩子的安全。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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