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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显示,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80万元、4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00万元、50万元。
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的60%。
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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