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想互相“甩锅”,理财公司与代销机构责任共担
2021-06-07 16:26:35  来源: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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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各大银行早有应对,线上销售监管 仍未放开

理财销售将越来越规范和透明。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从6月27日起施行。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适用机构范围从“理财子”扩充至“理财公司”,对18项禁止性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为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奠定了基础。

不得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投资者要风险自担

资管新规之前,很多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最直观的判断是“预期收益率高不高”。在理财净值化转型趋势下,这即将成为过去式。

但是在过去一年时间,不少理财子公司为了规避合规风险,虽然避而不谈“预期收益率”,但是却标榜“业绩比较基准”,实际上仍是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这也让很多投资者难以意识到,传统预期收益类产品到净值型产品的转换。

为此,《通知》中特意指出,“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也就是说,以后净值化理财产品在宣传业绩时,不能再打着“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的幌子来吸引投资者了。

普益标准研究员杨超分析,以后要解释清楚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根据资管新规要求,产品的净值变化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底层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情况。”

新快报记者发现,目前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均存在“使用绝对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如兴银理财“稳利恒盈”的产品页面显示,“3.65%-4.65%业绩比较基准”、中信理财“安盈象月享”产品页面显示“3.8%业绩比较基准”等。

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韦诗竹表示,固定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还起到一个作用:用来计算超额收益。如某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80%,则年化收益超过4.80%的部分,以二八原则,银行按80%的比例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例如,上述理财产品收益率是5%,则超额部分就是0.2%,银行将拿走0.2%的八成。

“银行以前只把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给投资者,没有把可能存在的超额部分给到投资者,既然投资者并没有全部享受收益又何谈承担全部风险呢?”有银行理财业务人士表示。

因此,该人士指出,监管致力通过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来让投资者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

别想互相“甩锅”,理财公司与代销机构责任共担

一直以来,理财产品是投资者金融投诉的重灾区,去年底就曾发生某大行代销的超40亿资管产品暴雷事件。这并非个案,此前类似的事情并不少见,由于理财公司、代销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权责不清晰,所以造成了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就互相“甩锅”。

为了规避此类风险,此次《通知》中规定,理财公司设计发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义务。

关于双方的权责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如理财子公司对已委托的销售理财产品和本公司制定的宣传销售文件出具合规性的承诺,划定了理财公司的责任。又如在风险承担、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业务运营甚至信息保存等方面,安排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也就是说,理财子公司是产业设计发行方,要保证产品的合规性,要向投资者解释清楚这是什么产品,并且管理好代销机构,而代销机构的主要责任是卖什么产品,如何将这些产品卖给适合的人以及该怎么卖。

“未来如果出现了一些投资者投诉,或者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能明确地划分到底是产品发行方的责任,还是代销机构的责任。”有业内人士表示。

不仅如此,《办法》对于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还设置了准入门槛,包括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与独立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统等设施和销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还要具有安全可靠的数据保障能力、管理体系和配套设施,完善的管理制度、组织体系、操作流程、监测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理财公司如何挑选代销机构,《办法》中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理财公司对代销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包括代销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实行专门的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等。

“比如说理财公司准入机构的标准是什么,对代销机构的规模,AUM、零售储蓄规模,理财产品规模、相关的制度体系,运营水平、系统支持水平,还有风控能力,都需要做一定的尽职调查。”某股份制银行理财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新快报记者表示,据此制定自己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机构才能做理财产品代销业务。

《通知》对理财公司对代销机构如何开展规范性的评估,也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调阅理财产品销售的录音录像、交易记录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等资料。“代销机构以后不仅要自己保存,还需要随时回应和反馈理财子公司对这些材料的调阅,要配合。”上述人士表示,以后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之间的关系可能会越来越密切。

不仅是准入有门槛,在代销机构有不符合销售规定,或者是代销机构不能按照规定接受理财公司的一些规范性评估的,理财子公司会按照代销的合作协议,暂停或终止与代销机构的合作。

互联网渠道仍未放开,未来或适时扩容销售渠道

在代销渠道上,对于此前业内较关注的互联网销售渠道,监管仍未开放。

《办法》规定,现阶段只允许理财子公司、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销机构;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销理财产品。

此前,在资管新规统一同类产品规则的大背景下,许多理财子公司曾期盼银行理财跟公募基金一样,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是否开通互联网销售渠道,要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在考虑便捷性的同时,还要考虑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安全等,须利弊兼顾。

“这也与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监管趋势和风格一脉相承,”该人士指出,互联网平台金融业务全面收紧,也使得监管对于代销理财业务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

“很多投资者在互联网平台购买理财,但根本分不清是哪家银行的何种理财产品,甚至基金、保险都被统称为理财,在宣传、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都存在不规范行为。”去年底开始,京东金融、支付宝等各大平台中纷纷下架了理财、存款等产品。

这也与理财公司发展程度相关。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在理财公司刚刚起步、市场辨识度不高以及投资者教育还需加强等情况下,《办法》对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范围的设定相对谨慎,没有进一步扩大代销机构范围,有助于维持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也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辨别。

不过,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这也为下一步销售机构范围扩展,留下了空间。

虽然互联网平台没有被纳入销售机构范围,这意味着除了依靠母行资源,理财子公司拓展外部销售渠道成为弥补市场空间的必然选择。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也给商业银行的代销业务带来了机遇。

新快报记者发现具有流量优势的股份行、互联网银行已经代销了多家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如微众银行APP中就代销了中银理财、兴银理财、光大理财、中信理财、平安理财、青银理财等6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

不少银行代销业务收入成为其中间业务增长的一大板块。如招商银行2020年年报显示,该行利用手机银行流量优势,其代销的业务收入高达56.99亿元,同比增长57.89%。

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飞单”等

一直以来,“飞单”都是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顽疾,内控管理不足、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飞单”、销售误导等问题一直屡禁不止。

新快报记者以“理财飞单”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索到了十多篇文书。今年初的一份裁决文书中显示,某大行理财经理飞单导致该行多名客户的理财资金1160万元无法收回,被客户诉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该行承担20%的侵权责任,赔偿客户经济损失232万元。

“理财客户经理销售自己本行的产品提成比较低,做‘飞单’可能获得较高的中介费,不排除有人为此铤而走险。”某大行客户经理对新快报记者表示。

因此,对于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办法》中给出了明确的几项禁止行为,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以后买理财送礼品这类行为也将被禁止。《办法》规定,不得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某国有行广州一家支行的相关负责人告诉新快报记者,针对上述种种行为,银行内部其实都有一套严密的管控流程和措施。除了对销售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增强销售人员的职业素养外,银行的风控部门也会对销售人员在理财单间内和客户交流的录音录像进行抽查,以保证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

此外,对于销售人员也有门槛要求,需要有“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的经验,并且每年培训不得少于20小时。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还要进行自我介绍,更重要的是要告知投资者信息查询和核实的渠道。

加大投资者权益保护,理财产品及销售都要评级

近年来,投资者权益保护成为监管重中之重,不少银行还专门成立了投资者保护部门。《办法》中特意单列一章专门阐述“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

《办法》提到,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应该进行销售专区管理,让投资者有效区分理财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专区内不仅应该有明显标识,并且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加强信息的全面登记,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销售过程的信息匹配和登记,便于投资者查询核实,防止伪冒机构和人员销售虚假理财产品。

新快报记者发现,不仅线下,线上渠道银行理财产品都有“销售专区”,和贵金属、基金等投资产品一样是单列出来的。具体到银行网点,“目前基本上各家银行都有理财产品的销售专区”,某国有行广州一家支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在该支行的网点,记者看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必须进入到一个小单间。在单间的办公桌上,除了用以操作业务的电脑,还有一个小小的摄像头面对着顾客,在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以确保顾客购买该款产品的自愿和自主性。

“双录是必须的”,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销售人员没有进行双录,系统会直接将这单销售推送到后台风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此外,风控部门在后台也会不定期进行抽查以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向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相对应风险等级产品,《办法》中规定不仅理财公司而且代销公司也要对理财产品进行评级,如果遇到两者评级不一致的情况,代销机构则应该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结果予以披露。其中,对于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事实上,资管新规之后,净值型理财产品已成为主流,为了实现理财业务的风险匹配,已有不少银行着手将个人客户风险测评进行了优化调整。

新快报记者对部分广州银行网点走访了解到,当前银行在售的理财产品均已经表明了风险等级,分别为R1(谨慎性、低风险)、R2(稳健型、中低风险)、R3(平衡型、中等风险)、R4(进取型、中高风险 )、R5(激进型、高风险)。

“推荐给客户的理财产品都是基于客户风险等级内,假设客户风险为平衡型,但购买的基金产品为进取、激进型的话,我们还会对客户进行二次征询和录音。”某大行天河支行理财经理对新快报记者表示。不过,他也表示,如果投资者一心想买高收益产品,并没有如实填写测评内容的话,银行很难审核测评内容的真实性。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纸判决显示,2015年杨女士通过某股份行工作人员推介购买了多款理财产品,4年累计亏损25万元,当时该投资人在几天内做了两次风险测评,从“平衡型”迅速升级为“成长型”,买上了高风险的股票私募产品。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造成客户损失,被判承担责任比例为65%。

虽然有了设置销售专区、双录等规定,但是对于线上渠道的监管仍未明确。据新快报记者了解,目前很多国有大行、股份行,八成客户都是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如何记录线上信息、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等细节,都有待完善。”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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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化时代,“比较基准”成为过去式,投资者如何选择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之下,监管再发大招“禁止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就是为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让投资者能更清楚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而打破刚兑。

以后像“业绩比较基准3.7%”“预期年化收益4%”“业绩比较基准1%-8%”等字眼,都将被禁止使用。刚兑不再,“闭着眼”买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的时代也一去不复返,有业内人士提醒,切勿对“业绩比较基准”等描述产生固定收益联想。

为何业绩比较基准被监管禁止?有业内人士表示,公募基金合同条款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方不得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而在银行理财产品中,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义普遍存在“预判”“预估”的含义。

按照银行理财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只能引用过往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有点类似公募基金,这样“实战成绩”让投资者更清晰看到收益和风险。

对此,北京财富管理协会副主任李伟庆表示,今后银行理财产品将慢慢向证券业、公募基金行业的标准看齐。“理财经理在介绍理财产品时,则可能更像介绍基金产品一样,主要介绍其投资范围等让客户选择。”

那么,投资者可以参考什么指标来进行投资判断呢?某股份制银行理财经理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参照公募基金”, 即将净值转化为历史收益作为参考,此外还可以结合过往业绩、实际收益率偏离度、最大回撤等综合辅助判断。

(许莉芸 范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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