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江北区雨天溅起积水淋湿路人被罚200
2020-11-05 09:44:32  来源: 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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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宁波江北区处罚了一例因驾车快速通过积水路段、溅湿路人的事件。一位姓石的女士在公交站候车时,一辆红色轿车疾驰而过,掀起约2米高的“水帘”,石女士来不及躲避,从头到脚被淋了个遍。她报警以后,警方找到涉事司机,对其处以200元的罚款。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不愉快经历:下雨时或雨天后,在马路边行走或等车时,车辆快速驶过积水路面,溅起的水花把自己弄湿。车辆也许就大摇大摆开走了,自己却要蒙受形象的狼狈不堪。不少时候,人们除了咒骂几句司机,只能自认倒霉。宁波交警的处理方式,则让人们眼前一亮——原来被车辆溅湿并非只有忍气吞声一种方法,还可以由警方介入,让司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法律不仅明确了机动车经过漫水路段应“低速通过”的责任,还有充分依据对违反这条交规的司机进行处罚。

公民权益受损主动报警,警方接到报案以后及时处置,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宁波警方的做法无疑树立了一个良性范例。过去,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和处罚,很多机动车驾驶人并没有注意到这条规定,或者即使注意到了也不以为然,认为法律不会追究自己的责任。一些司机还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确认安全”“低速通过”是为了保护车辆行驶安全,其实,车辆在积水路段低速通过也是为了行人的安全。

新闻中被溅湿的石女士积极维权的做法也值得称赞。她不是自认倒霉,而是通过正当途径追究肇事者责任。实际上,遇到这类权益受损的“小事”,自认倒霉或者转移矛盾都不是好办法,只会让情绪逐渐积累,造成更大的矛盾。对“小事”较真,才能促进整体的社会和谐。

除了由执法部门对溅湿路人的司机实施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路人还可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让肇事的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执法部门也不妨提供便利,协调双方协商解决,而不必走上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

由于车辆溅湿路人发生的突然,肇事司机也很有可能离开现场,甚至根本没注意到给他人造成的侵害,给取证带来了不便。宁波警方帮助调取附近公共视频,是找到涉事司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关键前提。这也启示人们,遇到类似行人权益受损的事件,警方一定要主动积极作为,帮助寻找证据、界定责任,而不是让维权者自己奔波。

交通安全无小事,任何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都有可能酿成不可挽回的惨痛后果。因此,治理类似车辆溅湿路人的交通安全隐患,不仅需要执法者的作为、被害者的权益意识,还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让每一个人都成为交通安全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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